【创业资讯】省民营科技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对于企业有何区别?又有何好处?

NUAA创客空间 2024-02-27 20:00 江苏

省民营科技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

是企业较为关注的三项科技资质


那么,这三者对于企业来说有何区别?

又有何好处呢?

今天,晓创就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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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一)什么是省民营科技企业?


《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备案工作指引》中指出,民营科技企业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活动,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持续生产经营活动,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非国有控股居民企业。


(二)什么是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三)什么是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申报条件




(一)成为省民营科技企业的条件


1.在江苏省内依法登记注册,申请备案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自愿结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及其发展方向,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新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业务;

4.申请备案的上一年度从业人员 (职工总数) 中科技人员占10%以上;

5.申请备案的上一年度技术性收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产品的销售收入占全年总营业收入的50%以上,或者技术性收入占全年营业收入的20%以上;

6.申请备案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的经费支出占全年营业收入的2%以上;

7.拥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8.企业申请备案的上一年度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符合上述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评价指标




(一)省民营科技企业


企业对照申报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主申报。

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备案有效期为3年,实行动态管理。备案管理服务费用50元/家 (含证书印制工本费),为便于统计和开票,将通过在线系统收取。备案有效期结束后,可重新申请备案经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取得新的备案编号。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研人员(20分)、研发投入(50分)、科技成果(30分)三类,满分100分。各指标占比如下:



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1.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
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

A.30%(含)以上(20分)

B.25%(含)-30%(16分)

C.20%(含)-25%(12分)

D.15%(含)-20%(8分)

E.10%(含)-15%(4分)

F.10%以下(0分)



2.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
企业从(1)、(2)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1)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6%(含)以上(50分)

B.5%(含)-6%(40分)

C.4%(含)-5%(30分)

D.3%(含)-4%(20分)

E.2%(含)-3%(10分)

F.2%以下(0分)


(2)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30%(含)以上(50分)

B.25%(含)-30%(40分)

C.20%(含)-25%(30分)

D.15%(含)-20%(20分)

E.10%(含)-15%(10分)

F.10%以下(0分)



3.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
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A.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30分)

B.4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24分)

C.3项Ⅱ类知识产权(18分)

D.2项Ⅱ类知识产权(12分)

E.1项Ⅱ类知识产权(6分)

F.没有知识产权(0分)


(三)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对企业的创新能力有具体的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知识产权(30分)、科技成果(30分)、研发管理(20分)、企业成长性(20分),满分100分。各指标占比如下:


其中,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分值70分以上)为符合认定要求。具体评分细则如下:



知识产权(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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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

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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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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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成长性(≤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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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途径




(一)省民营科技企业


  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备案采取常年受理、集中备案的方式。企业对照《条例》和《指引》有关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在“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网址:www.jssmykj.org.cn)进行注册(企业注册时上传的营业执照扫描件须为原件且*.jpg 格式文件),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注册信息经推荐单位审核通过后,登录系统填写《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备案申请表》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评价工作在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中进行(网址:fuwu.most.gov.cn)。企业可从“服务事项”页面中点击“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对应的“办理入口”进入办理。


(三)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常年申报受理、分批集中评审的方式,省里不设置申报批次,企业自当年汇算清缴完成后即可开始申报(每年仅限申报1次)。





政策支持




(一)省民营科技企业可享受的政策


依据《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备案工作指引》,对纳入省级备案库的企业,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和地方推荐单位开展政策和技术服务,加强国家、省、地方有关鼓励和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宣传,推动技术、资金、人才等各类创新资源向民营科技企业集聚,助推企业发展壮大。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享受的政策


1.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力度,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


2.自2018年1月1日起,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3.评价工作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科技创新券、科技金融、国家及省创业大赛等工作协同。


(三)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的政策


1.根据《南京江北新区 关于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培育库,对首次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有效期满当年再度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项目化方式给予10万元支持;对异地迁入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江苏省重新认定通过后,按首次认定标准给予奖励;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的,按单个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经费支持,其中企业自筹经费占项目总经费比例应不低于50%。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以上政策仅供参考,具体需以最新申报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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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丹丹——
——责任审核:徐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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